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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拖延办案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2-07 13:49:07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严格执法,强化审限意识、效率意识及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消除违规超审限、久拖不结等现象,提高办案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拖延办案责任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各类案件的办理期限,与诉讼参与人共同推进诉讼进程,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重大过失延误办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拖延办案具体情形】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拖延办案:

(一)立案后向承办部门移送卷宗材料超出规定期限一倍以上的;

(二)随意办理延长、中止、扣减等审限变更手续或审限变更事由弄虚作假的;

(三)中止、扣减等审限变更事由消除后超过一个月未恢复审理的;

(四)违背当事人意愿反复协调或调解的;

(五)违反规定拒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调查收集证据、保全、评估鉴定拍卖、送达等事宜及委托事宜的;

(六)开庭审理后超过一个月未提请合议或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有明确意见后超过二个月未制作完成裁判文书的;

(七)案件从立案时起超过三年未办结的;

(八)拖延移送上诉状、抗诉书及案卷、证据等材料的;

(九)有其他拖延办案情形的。

第四条严重后果的认定】审判人员因重大过失延误办案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后果

(一)给当事人、案外人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的;

(二)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

(三)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质询案、提案等的;

(四)社会影响恶劣,引起媒体炒作,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线索发现与处理诉讼服务中心、其他部门、院庭领导等收到反映拖延办案的信访投诉等,以及审判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拖延办案情形的,转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移交相关业务部门先行核查整改或移送评查机构评查。

相关业务部门可以要求承办法官说明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核查整改意见,经庭(室)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回复当事人并抄送监察部门。

第六条追责启动】监察部门结合业务部门或评查机构的核查意见或评查意见,经初步核实,认为可能需要追究拖延办案责任的,按照程序启动调查。

第七条【调查程序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拖延办案行为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辩解和举证的权利,监察部门应当对当事法官的意见、辩解和举证如实记录,并在调查报告中对是否采纳作出说明。

第八条责任形式】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拖延办案责任的,区分不同情况按照相应程序予以追责:拖延办案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分管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和限期整改;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院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部门应当协同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特别程序需要报请四川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条【保护规定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或者经认定不应追究拖延办案责任的,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在适当范围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审判管理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审限管理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致使发生拖延办案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责。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对下督办】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对下级法院审判人员拖延办案的信访举报,应当列为督促办理件责成下级法院及时核查处理,并上报核查处理情况,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核查处理。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涉及拖延办案的交办件后,按照本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核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整改、件件有回复。

第十三条制度建设】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办理期限届满前预警、催办制度,加强对案件办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办理期限执行情况的通报制度及长期未结案件院庭长约谈制度。对于违反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案件审限的规定或者违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情况进行通报或约谈。

各级法院应当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监察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对辖区及本院长期未结案件积压多、审判效率低下的法院、部门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是否存在拖延办案情形,发现违纪问题和工作作风问题,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四条岗位考核】各级法院应当将案件办理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可以根据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划分诉讼进程中各个环节的时限,制定相应的管理流程。可以根据本院实际,将案件办理期限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审限公开】立案时间、审理期限及延长、中止、重新计算、扣除审理期限的事由、依据和期限,应当纳入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范围,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

第十六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负责评估拍卖鉴定、送达工作等的司法辅助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及施行时间本规定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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