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凉山州法院干警“十条禁酒令”》的
通 知
本院各部门、基层法庭: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凉山州法院干警“十条禁酒令”》已经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本院党组高度重视,要求全院干警、聘用人员严格按“十条禁酒令”规定执行。
各部门、基层法庭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十条禁酒令”。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执行,做广大干警的楷模。纪检监察、廉政监察员对执行情况采取现场督察、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
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十条禁酒令”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聘用人员违反《十条禁酒令》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工资待遇,情节较重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盐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盐源县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2018年11月27日印发
附件:
凉山州法院干警“十条禁酒令”
(2018年11月7日起施行)
一、严禁公务接待中上酒并饮酒(包括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他酒精性饮料);
二、严禁在工作时间、执勤值班时间、工作日中午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三、严禁违规接受案件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服务对象等的吃请和饮酒;
四、严禁着法院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五、严禁携带枪支、警械具、案件材料、涉密材料在公共场所饮酒;
六、严禁酗酒、赌酒、强行劝酒等不文明行为;
七、严禁酒后上班、酒后执行公务;
八、严禁酒后滋事;
九、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严禁其他影响法院形象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