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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三非”案件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2-07 13:29:51 打印 字号: | |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定期报告非因正常办案需要、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和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况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川高法[2019]106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和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严控司法廉政风险,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法官队伍,结合本院实际,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严防违规会见、违规过问等司法掮客行为,严控司法廉政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各部门定期报告非因正常办案需要、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和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况。

第二条 办案人员应当在每周上班后第一时间填写《“三非”情况报告表》,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部门、审判团队廉政监督员报告。廉政监察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主动发现和收集线索,将发现的收集的线索报告部门负责后书面向政治部、监察室报告。

第三条 各部门、审判团队廉政监察员每周收集本部门办案人员个人“三非”情况书面报告表。每月向政治部、监察室书面报告本月统计情况表。发现 “三非”案件及时书面向政治部、监察报告。

第四条  办案人员应当如实填报“三非”情况,未如实填报,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或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相关部门从重处理。

第五条  “三非”机制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院领导同意,将 “三非”填报结果告知或透露给他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三非”工作机制推进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本部门全面落实该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办案人员”,是指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及其他参与办案的人员。

 

 

 

 

 

 

 

 

 

2019年12月25日

 

 

 

 

 

 

 

                                                   

  盐源县人民法院政治部监察室    2019年12月25日印发 

 

三非”情况月报表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报告部门:                          

 

部门、团队办案人员

非因正常办案需要会见案件关系人

非正常时间地点

会见案件关系人

他人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

如有请简要说明

(表格不够可用背面或另附页)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三非情况报告表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报告人:                         

非因正常办案需要会见案件关系人

非正常时间地点

会见案件关系人

他人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

如有请简要说明

(表格不够可用背面或另附页)





 

三非情况报告表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报告人:                         

非因正常办案需要会见案件关系人

非正常时间地点

会见案件关系人

他人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

如有请简要说明

(表格不够可用背面或另附页)





 

三非情况报告表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报告人:                         

非因正常办案需要会见案件关系人

非正常时间地点

会见案件关系人

他人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

如有请简要说明

(表格不够可用背面或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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